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2017-11-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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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修订的必要性

    关键词:不适应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关键词:过于频繁

    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关键词:内容较多

    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修订,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

    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

    关键词: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了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连续性,《申报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察、管理工作。

    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

    关键词:简化,删除,增加

    一是简化申报内容,保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主要内容。二是删除原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的内容(第八条)。既与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需要,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提示:用人单位不用每年申报一次,但当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增加了举报的内容

    关键词: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的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应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明确了申报内容。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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